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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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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摘要)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89年2月19日发布施行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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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过渡到由社会吸收、消化。被兼并方企业职工 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为什么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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