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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为何支持媒体曝光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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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家宝为何支持媒体曝光违法行政行为?

三星映月

2010年08月28日10:05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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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27日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温家宝强调,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一是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二是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五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温家宝指出,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政府、人民公仆理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尤其在一些地方,一些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较为突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再说,在信息公开、民意疏导的过程中,媒体是一道无法替代的桥梁,舆论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不可少的力量。舆论监督是公民利用传播媒体就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行为依法进行评论,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发出呼声,以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一种监督方式。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舆论监督具有监督范围广泛、监督形式公开、监督速度及时、监督效果大等优势和特点。

  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历来都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2009年10月9日,胡锦涛主席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致辞中强调,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发展。同时,中国媒体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舆论监督遇到的阻力不小、压力不轻、动力不足。这种阻力、压力主要来自被监督单位、部门及其上级机关领导的干预过多,导致媒体有时“不敢监督”。由于舆论监督往往是揭露一些单位、部门和地方存在的种种问题,深深触动到其切身利益,必然会对其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常常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阻挠舆论监督,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将不利于自己的新闻报道扼杀在公开传播之前。比如,此前北京《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因为采访得罪西丰县委书记,被警察跨省抓捕;不久前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则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全国通缉……再结合此前的种种打压媒体舆论监督现象,我们惊恐于这样一种尴尬的现实:媒体舆论监督已陷入了一场深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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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怎样才能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两点:

  一方面,广大新闻媒体记者要不断提高舆论监督水平,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一定要客观、真实、公正、大胆地进行监督。媒体要认真履行好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就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舆论监督水平。各类媒体要被公众广泛接受、受社会广泛尊重,不断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就应该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虽然媒体不掌握公共权力,但却拥有舆论监督的话语权,如果不对这种话语权进行相应的制约,同样会被滥用。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媒体往往更加注重经济效益,甚至见利忘义,而淡化了舆论监督的责任意识;一些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滥用舆论监督权,搞有偿新闻、人为炒作,甚至以“曝光”要挟监督对象,严重影响到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为此,必须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完善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确保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另一方面,各级党政机关积要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尽可能地提供便利,让媒体及时地获取权威信息,了解真实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只有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传播,才能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党政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待;对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对媒体的监督既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引发更大的舆论反弹。政府机关要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虚心接受舆论监督,消除对舆论监督抱有的诸如“对立论”、“抹黑论”、“家丑论”等错误认识。尤其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给舆论监督“撑腰壮胆、鼓劲打气”。在充分尊重公众的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以此为动力、为契机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

  总之,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不仅很必要很及时很到位,而且很有力度有深度有实质性的意义。可以说,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为广大新闻媒体记者及其群众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提供了强有力的具体的支持,为广大新闻媒体记者及其群众增添了监督政府行为的信心和力量。(文/秦汉雄风)

  原文地址: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02334171

(责任编辑: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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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政府、人民公仆理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尤其在一些地方,一些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较为突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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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台县政府官员袒护腐败 与民争利何时休?
——十问天台县政府
核心提示 :我们是原浙江省天台丝织厂正式职工。原刘长春县长(后因受贿获刑12年)下令“合资是政治任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强行合资并搞垮了国有企业。接着为了逃避破产责任的追究,又为了把大锅饭换成私家菜,掩盖把国有资产向私人腰包转移, 国企兼并国企,竟然不录用一名正式职工,且违法制定和实施“买断工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2001年底至2002年初,周学峰任天台县委书记(后因受贿获刑16年),天台县政府指令天台县社保局全额收回了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但仅仅给职工接续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不给职工接续劳动关系。收回了安置费后九年多,既不给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也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分文基本生活保障,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就下岗失业十四年未经合法安置的问题,已进行了一年多时间的信访维权行动。吕省长于2010年12月在人民网回复了我们的留言“我们已督促天台县政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可是,天台县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既不合理更不合法。通篇在为前任政府部门官员违法行政辩护;为国资流失辩护;为与民争利、继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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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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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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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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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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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6-2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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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问:对于被托管兼并企业。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九、对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安置 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离、退休职工,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可以暂时不变。” (天台县委(1998)6号第十一条也规定:被兼并企业职工由兼并方企业录用,原来的在职职工在没有拿到经济补偿金之前,其原来的身份没有改变。兼并后的工龄照算。)我们工厂是被兼并企业,为什么不录用我们职工?国企兼并国企,不录用一名正式职工,且制定实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身份,即“买断工龄”。《信访答复》为什么说不违法?
    二问:《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第五条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国发(1994)59号 、劳部发[1995]262号、劳
    部发〔1996〕354号等均已出台。
    《信访答复》为什么说“当时从国家到省、市都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政策可遵照执行。”?为什么掩盖有法不依,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反而说“当时我县对企业改制的做法主要是参考了沿海地区和省内部分县市的处置方式,结合天台各企业的实际进行的。当时丝织厂等几个单位改制方案是经过县里集体研究出台的,县里对职工采取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做法没有违反当时的有关规定。而且当时职工都签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安置方案依据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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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问: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针对有禁不止的违法安置方案,《信访答复》为什么反而断章取义说:“你们所提到的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是仅指对离退休人员不能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四问:我们当初是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签订“买断工龄”协议,是国家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违法协议。而单独就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签订协议,属于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信访答复》为什么答非所问,分拆协议解答说“企业改制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并不存在违法问题”?为什么?
           五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制定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的程序不合法(安置职工的安置方案未经丝织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安置方案内容不但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即《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而且违反国家政策禁止性规定,即劳部发(1995)262号规定;即禁止“买断工龄”(同时终止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关系)。
    安置方案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有丝织厂资产转移路线图为证:
    首先,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把职工推向社会。是为了逃避搞垮国企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为了逃避破产责任的追究。
    其次,借受理托管企业之机,违法不录用被兼并企业职工,是为了把大锅饭换成私家菜,掩盖把国有资产向私人腰包转移,廉价获取国有资产并为日后发展到几倍敲诈国有资产等违法目的。
    原刘长春县长强行合资搞垮了国有企业。 天台县政府主管部门曾计划由天台酒厂兼并天台丝织厂,并由酒厂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后由于酒厂反对而取消录用职工。主管部门和厂部于1996年九月,在未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制定了违反《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劳部发{1995}262号等文件的“买断工龄”方案,并限期同我们40余名职工签订了违法的“买断工龄”协议(下称协议)。县政府继而发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天台丝织厂的现有资产委托天台酒厂管理”,这是承担债务式兼并。
    原天台酒厂拒绝了天台县工业局制定的兼并重组丝织厂资产,录用丝织厂正式职工的安置方案。天台酒厂在未录用丝织厂一名正式职工的基础上受理托管丝织厂资产,意在利用丝织厂21亩土地资产搞房地产开发。当原石梁酒业得知天台县委有关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出台,马上于1998年3月4日“购买”丝织厂部份资产,违反了天台县委(1998)6号文件有关兼并重组必须录用原单位职工的规定。
    2003年,当得知该地块被规划为绿化带,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时,又编造“六期技改项目建设所需,按照价值基本相等原则,”天台经贸公司用这块地换取了老城区杨家山一带90亩土地(21亩换取90亩土地也叫按照价值基本相等?),现在用于建筑高档别墅(为国家禁止用地)。当时的县委书记周学峰(后因受贿罪获刑16年)等参与了此次决策。原来被托管兼并的天台丝织厂资产,几经折腾,于2004年回到了天台县国资公司手中。
    为什么不依法确认“买断工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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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问:我们从来没有单独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政府部门用一次性安置费把我们的职工身份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买断。政府行为确立了工龄的买卖关系;又是政府行为全额收回了职工当初“卖掉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加利息。在协议违法且无效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法则:职工交回了当初“买断工龄”时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即原受标的物价金,本来工龄是不能买卖的,是天台县政府决定的)加利息。从法律意义上即行使了买回权。政府应依法将受领之标的物即职工卖给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
    《信访答复》为什么说全额收回安置费是“明确给予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不是接续劳动关系。”?
    全额收回安置费且加收利息,为什么仅仅返回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而拒不把劳动关系返还给职工?是不是明显有失公允?是不是有些霸道?
    七问:作为政府官员,理应知道违法协议即使有公民签字也是无
    效的,我们从未签订过任何一份合法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我们的劳动关系从未合法终止,而且,随着职工交回了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劳动关系得以延续。《信访答复》为什么说“当时县里安置方案制定后,职工与企业及有关部门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职工同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关系已解除,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已自然终止。”?
    《信访答复》为什么凭着一份无效协议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恢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没有政策依据,而且原企业主体不再存在,也无法恢复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
    八问: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相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我们在国企工作几十年,下岗已整整十四年之久,为什么收回安置费后九年多,既无分文安置费,也不给事实延续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按排工作,而且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不是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九问:即便是国有企业破产,国发[1994]59号、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现在以1996年的工龄年,以500元/每工龄年标准加一点利息发放安置费合法吗?我们丝织厂职工一直坚决反对,从未接受,《信访答复》为什么轻描淡写地说“没有及时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上有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已出台政策以补救落实”? 我们受到的伤害有多重,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没有及时,有欠缺,弥补缺憾,补救”等字眼意味着什么?
    十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规定: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时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国办发[2003]2号)规定: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我们非系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为什么说“因此也就不存在由政府发放生活费、代缴医疗、养老保险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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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千方百计掩盖当初兼并真相,千方百计为过去的错案辩护?政府官员为什么视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什么置百姓合法权益于不管?政府明明知道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故意不作为,甚至乱作为,这究竟是什么力量诱惑着政府如此枉顾民意,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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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总理说: “我和我在座的同事们都懂得一个道理: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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