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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帖公布“小三”信息被判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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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火毛
    2018-7-23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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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1-1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习某与秦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有一个3岁的女儿。沉浸在幸福中的小习,发现丈夫由网恋继而发生恋情后,就在网上发帖把对方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公开。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习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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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小习用QQ号与在外地出差的丈夫聊天,但很快发现与自己聊天的不是丈夫。对方说:“我只想做回善良的我。他不配我用心去爱,我决定打掉孩子远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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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丈夫的网络恋情后,习某伤心至极,但为了爱情和家庭,她决定原谅丈夫秦某。

    让习某吃惊的是,丈夫的网恋女友杜某竟将秦某的照片在QQ空间予以公开。习某通过手机与杜某取得联系,劝阻对方不要再打扰自己的生活。同时,她也获知了对方的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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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杜某不断在网上给习某留下“出轨是有瘾的,他仍旧会背叛你”、“你是个愚蠢的女人,他一再说谎”等内容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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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10月15日,习某在百度贴吧发帖,以《“最牛”子女杜某如何做小三的》为题,称“杜某现如今在郑州某宾馆酒店做服务员,据她自己介绍,给一个男人做了5年的情妇,怀过孕,做过人流,想知道具体详情,请进入她本人的QQ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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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6月25日,杜某将习某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杜某称:“我曾与习某的丈夫有过一段感情纠葛,但双方分手已有一年多。2010年10月中旬,我发现被告习某在百度贴吧多次发布《‘最牛’子女杜某是如何做小三》的帖子,并且还将我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家人姓名等个人私密信息在网上予以披露,使我威信扫地,名誉受损,还面临被单位辞退的危险。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隐私权,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及经济损失。我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我精神损失5万元,其他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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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习某则辩称,杜某过错在先,其真实身份是一个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自2008年开始,习某不间断地对其进行骚扰。杜某先将其丈夫的照片在自己的空间公开,才引起矛盾进一步激化,根源在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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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习某未经杜某同意,在网上将杜某姓名、工作单位等隐私材料予以公布,并称杜某“做小三”,致使杜某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杜某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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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法院同时认为,习某侵权行为的发生亦是在杜某多次对其家庭、生活进行骚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杜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杜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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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办法官提醒说,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如果未经允许私自将他人隐私材料予以公布,致使对方名誉受到损害,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作为“受害者”,同样应当依照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否则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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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1-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被告虽然公开别人姓名 联系方式有点不对 但被告陈述的都是事实,应该以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罪而不是侵犯名誉罪处罚!
    做小三是否毁坏个人名誉无法衡量鉴定,是没有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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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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