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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冤假错案”?[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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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克军

  河北广平“一案两凶”的疑案尚未完全定论,又一起类似的案件在湖北“水落石出”。据3月31日《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新闻链接》》》

  仔细比较一下两则新闻,忽然就有了一种彻骨的寒意。我一向不愿意腹诽作为“正义守护神”的部门。即便听到一些有关他们的杂音或者批判,我也会在心底同情和理解他们,毕竟,人无完人,在纷繁杂乱的工作中稍有差池也在所难免。然而,当我在短短半个月内接连看到两起司法机关“草菅人命”的案件时,我不能不放任心中的怒火向潮水一样喷涌。

  在这个世界上,也许任何人都可以犯错,而惟独公、检、法、司不能犯错。因为其他人犯错,代表的只是自己,等待他的是法律和制度的惩罚;而公、检、法、司代表的是正义、是公平。公、检、法、司不经意的一错,轻则会导致司法不公,真理扭曲;重则会破坏法律威信。弗兰西斯·培根有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这种恶果反映到这两起冤假错案中就是:前者不仅造成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直到死后10年才洗清不白之冤;后者虽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侥幸逃脱了死刑,且在11年后验明真相,但是,现实留给他的也几近是家破人亡!

  没有一个人会轻易承认自己是罪犯,除非他真正做了对不起人民和对不起自己的事情。执法机关既然知道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做“无罪推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这个原则的确定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一切从证据出发。然而,在“杀妻”一案中,这些“正义守护神”却硬是“莫须有”地给一个无辜者判了15年有期徒刑!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针对“一案两凶”一案,公安部已经发出了“深入调查,扩大战果”的要求,并且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而对于“杀妻”一案,我相信,有关部门也会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但是,由此引发的思考却才刚刚开始:为什么代表着正义的执法部门会如此草率?类似的冤假错案还有没有?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也许,这比单纯的就事论事更为群众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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