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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一单位不报送劳动者信息,收到全市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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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7月14日,台州天台县和平年代娱乐中心因未向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局报送劳动者(外来人口)信息,领到了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台州市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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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4日晚上,天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整治。民警在赤城街道和平年娱乐中心检查时,发现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吴某、叶某、王某等四人未按规定进行居住登记。  经查,张某、吴某、王某年初开始在该娱乐中心务工至今,叶某一个月前来上班。一直以来,娱乐中心未向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局报送张某等四人的信息。民警在掌握相关证据后,按照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娱乐中心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同时条列还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民警介绍,根据条列释义,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县(市、区)户籍的人员。通俗地讲,就是只要离开所在地的县(市、区),都属于这个范畴。而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房屋中介机构等均为条列所规定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将流动人口的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管理局。
       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其实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子女上学、出入境证件办理、异地换领身份证、车牌号申领以及领取驾驶证照等,都需要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也是对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警方提醒广大用工企业、房屋出租人、房产中介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及时报送信息,一旦发现没有按时报送或者告知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未报送或告知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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